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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

时间:2023-12-20 16:42

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宁夏自治区住建厅网站公布《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全文,方案提出,到2024年,每个城市、县城至少建设1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实现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持续开展全区非法倾倒和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5%以上。

2025年,全区地级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基本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县城初步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完成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

2027年,全区地级城市全面建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县城基本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显著提升。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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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2024年,区、市、县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印发,每个城市、县城至少建设1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实现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持续开展全区非法倾倒和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5%以上。

2025年,全区地级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基本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县城初步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完成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

2027年,全区地级城市全面建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县城基本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显著提升。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5%以上。

二、推进措施

(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持续开展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点位,查清具体位置、类型、存量及造成的安全、环境影响。动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委托专业人员或单位评估对环境的影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扎实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杜绝建筑垃圾出现新的乱堆乱放现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落实源头减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确定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计划,鼓励建立建筑垃圾减排绿色单位名录,将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纳入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工地内容,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施工单位施工前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推行分类处置。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转运、调配、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指导目录,明确分类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环境污染。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贮存地点。严厉查处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处置核准备案。建设(拆除)、施工等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包含产生量、源头减量、规范运输及处置等关键要素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全面落实新开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求,建立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依法严格运输监管。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的教育培训,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并实现信息共享全覆盖。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严肃查处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市场。规范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编号、标识、封闭运输的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智慧化监管。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审管联动,渣土运输处置全程基本实现出土工地、运输路线、消纳场所“两点一线”监管无缝衔接,实时定位渣土运输车辆、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牌识别、密闭运输、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要素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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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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