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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获批准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8-18 14:01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酒泉人大

7月28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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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酒泉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消纳场所规划不统一、建设滞后,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行为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为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期昐,切实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长效机制,将酒泉市城市管理现行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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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岚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洁岚在作关于《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说明时指出,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上有关法规,借鉴了济南市、邯郸市等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条例从2019年起连续两年列入酒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经市委同意,成立了专项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其间,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先后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特别是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酒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制定过程公开、民主,程序严谨、合法。

条例共设八章五十条。分为总则、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责任主体、相关制度等;排放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进行了规范,对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和小型工程等垃圾排放作出了规定;运输主要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则和造成道路污染的清理责任等;消纳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与建设,消纳场所类别、标准及场所规范等;综合利用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政策支持、鼓励措施、环保措施等;监督管理从部门职责、信息提供、诚信管理等方面,对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作了规定;责任条款规定和明确了违反条例的责任,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措施和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等。

7月25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青林说,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紧盯城市建筑垃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等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立法诉求,通过“小切口”立法规范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工作,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很有必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法工委接到报请批准的材料后,分别征求了相关专委会、立法顾问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反馈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后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在提交会议审查的条例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形。同时,条例的体例框架、文本内容也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建议本次会议批准通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总则遵循的上位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6日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

   第三章   运输

   第四章   消纳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隧、水利、绿化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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