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0 13:33
来源:中国固废网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重金属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第二十六条【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依法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二十七条【回收利用活动的土壤污染预防】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八条【特殊行业活动中土壤污染预防】 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从事车船修理、保养、清洗和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防范措施】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确保人畜安全。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从事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服务规范】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编制的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从事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的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风险管控、修复治理效果评估。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所承担的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污染防范】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原则上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和转运联单制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处置措施等报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避免二次污染。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十四条【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类别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情况,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组织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划分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五条【优先保护类耕地管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法实施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拆除。
第三十六条【安全利用类农用地管控措施】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种植习惯、农产品安全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优化调整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措施】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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