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2 11:31
来源: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省、市明确的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工作落实,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各类保障,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高质量完成三年目标任务,为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完成省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含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农业县区全覆盖;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完成杞县、尉氏县农膜回收试点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一是开展高风险地块布点采样、检测分析及全程质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实施辖区高风险企业地块布点采样、检测分析及全程质控工作;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测实验室、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配合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是开展数据汇总上报和优先管控名录确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实施辖区高风险企业地块检测数据报送,并依据国家风险分级系统分析企业地块风险等级,确定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三是形成企业用地调查成果: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2020年12月20日底前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落实)
按省统一要求,持续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提升,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施定期监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做好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2020年底前,实现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依职责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三)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
1.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不同的管理制度机制,配套相关政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未污染耕地保护,着力防控新增污染。依据“三类”农用地面积、分布、性质,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台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转变病虫草害防控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行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前,尉氏县、兰考县要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在完成尉氏县,杞县农膜回收试点相关任务基础上力争实现全市农膜回收利用全覆盖,着力防控农业生产活动对耕地造成的污染。(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做好受污染耕地风险防范。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细化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实施风险管理。特别是对农产品污染物指标超标的耕地,要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有针对性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10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粮食和储备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种植区域。进一步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监管,严防复种复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抓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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