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10:06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三)运输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未密闭、完好、整洁的;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
(五)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滴漏污水的;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
(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定期报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单位分类收集后暂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厨余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倒卖、转让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处置规范的法律责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
(二)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
(三)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未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第六十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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