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10:06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为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已被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根据任务安排,组织起草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使草案更加符合济南市实际,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现公开征求意见。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3月26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传真):0531-89737968;
2.电子邮件:jnscgjshc@jn.shandong.cn;
3.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16号,邮编:250021;
4.网站留言:登陆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www.jinan.gov. cn)“调查征集”栏目留言。
市城管局
2020年3月10日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机关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党政机关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牵头负责公园、景区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以及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教育部门牵头负责编写教育系统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材料,依管理权限指导、督促和考核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具体实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指导、协调、监督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者在建筑施工区域内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对旅游从业人员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和对旅游从业人员宣传、引导垃圾分类情况的考核评价;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旅游星级饭店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统筹协调推动。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级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区县发展改革、住建、商务(工信)、生态环境、教育、园林、卫生健康、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单位个人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行业管理)本市按照管行业必管垃圾分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自管理行业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指导督促和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垃圾收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高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构建全市垃圾分类信息平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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