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10:06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四十七条(举报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统一纳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证据确凿的,可直接将证据提交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区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信用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九条(信息系统)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社会参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一条(工团妇、协会引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活动。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所在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自觉做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辖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的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配套设施建设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或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处置设施设置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免罚制度)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或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台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美观的;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
(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公示的;未分类暂存生活垃圾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收运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分别配置相应收集设备、运输作业车辆,并设置明显分类标识的;
(二)配置了分类收集设备、运输车辆但混合收集、运输的;
编辑:陈伟浩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