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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活垃圾发电中长期规划 (2020-2030年)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0-02-19 09:41

来源:广西发改委

九、环境影响分析

本规划与《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划修编(2016—2020年)》相衔接,与《“十三五”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建设规划》(发改办环资〔2016〕2851号)等有关规划相协调。项目选址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 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 号)等文件要求,可满足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一)环境保护措施

拟建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选址。对于生态红线敏感区及脆弱区应单独进行选址论证,避免开工前及建成运行后出现环境邻避效应。

拟建项目应严格采取废气污染控制措施。垃圾焚烧时产生的烟气包括烟尘、氮硫化物、重金属、二噁英、呋喃等污染物,应选择除尘、脱硫、脱销、滤袋、活性炭等工艺流程实施烟气净化,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鼓励采用《欧盟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75/EU)等更高排放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恶臭气体排放治理。应对生活垃圾储运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进行负压密闭。项目运行产生的臭气包括氨、三甲胺、硫化氢等,应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收集除臭等措施进行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拟建项目焚烧飞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在厂内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后,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要求后,运输至指定区域填埋。焚烧飞灰经处理后须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开展相关检测。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拟建项目污水应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垃圾发电项目产生的污水主要是渗滤液,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

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应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控体系,加强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实现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烟尘浓度和排放量、渗滤液处理水质,以及运行工况等指标的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环境保护综合评估

本规划环境影响实施总体可行。规划项目全部建成后,每年可替代化石能源总量约257.8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642.7万吨,减排二氧化硫约19.3万吨,减排氮氧化物9.6万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构建以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可提高城市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综合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土地资源,有效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环保效益显著。

十、附表附图

附表1 规划近期(2020-2025年)建设项目表

附表2 规划远期(2026-2030年)建设项目表

附图1 已投产项目地理位置布局图

附图2 规划近期(2020-2025年)项目地理位置布局图

附图3 规划远期(2026-2030年)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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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 E20网友 2020-02-19 16:39

    广西这篇文章中规划远期垃圾气化发电项目应该新增处理能力是1200t/d,而不是1050t/d,汇总错误。总的远期规划是18800t/d,请小编注意。谢谢!海螺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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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人参与 | 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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