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0 09:3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徐冰冰
重视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监管,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确保污水出水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疫情防控期污泥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和消毒处理;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通知》还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各级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发布和社会公众科普宣传工作提出要求。
浙江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
在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环节,《通知》明确,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贮存区域应设置“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
在疫情医疗废物转运环节,《通知》指出,疫情医疗废物应在适当增加收集频次的基础上,于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并且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要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在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节,《通知》要求,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而且要对疫情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分别报属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当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负荷率超过80%时,各地应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各地要确定一家疫情医疗废物首选应急处置设施。如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除了在应急处置设施中集中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还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若有的地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应急处置也无法满足需求,确需跨区域转移处置情况的,可由医疗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附近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并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前,应指定符合医疗废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车辆,科学规划转运时间和路线,避开交通高峰和敏感地点。
贵州省
贵州省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关注 SS、色度、COD、BOD5、氨氮 及粪大肠菌群数等日常检测指标值的变化,结合实际加密检测频率;切实做好出水消毒工作,根据需要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消毒措施到位,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对污泥也要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开展进出水余氯指标检测,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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