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4 09:05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刘琪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关注危废环境管理,E20研究院第一时间对此进行分析。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再次重申加强危废环境管理对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性,以及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从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出发,对危废环境管理作出指导。E20研究院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分析。本次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指导:
1.到2025年底,建设危废环境监管体系,部分地区需提前实现;
2.进一步推进危废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能有效解决现有危废经营许可证使用率低下等问题;
3.对危废全流程管理各环节提出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包括政策管理、源头管控、鉴别、转移、区域合作、应急响应、打击环境违法等多个环节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4.鼓励危废场内处置、部分种类危废“点对点”定向利用以及水泥窑、工业炉窑协同处置等,将会对危废处置行业的三大博弈产生动态变化。
指导意见具体内容以及分析如下所示。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疏堵结合、先行先试、分步实施、联防联控为原则,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
E20研究院分析
自“无废城市”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试点城市需实现危废的全面安全管控以及保障区域主要危废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匹配后(参考阅读:“无废城市”建设下的危险废弃物新机遇),指导意见再次重申建立健全危废环境监管体系的重要性,要求各省(区、市)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并对部分地区提出提前实现的要求。
根据E20研究院统计,2017年我国危废经营许可证能力达8178万吨/年,同年度危废产生量为6936.9万吨。危废经营许可证能力基本可满足危废处置需求,但由于处置设施难以满负荷运营、部分危废处理资质闲置、原料不足等原因,2017年我国危废核准经营规模实际利用率仅为27.5%(注:数据来自危险废弃物处理行业分析报告 (2019版)→ 参考阅读:“无废城市”建设下的危险废弃物新机遇)。各地区除需保证危废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外,更需进一步加强核准产能向有效产能转化率,提高危废经营许可证利用率,弥补当前危废处置供需不平衡的问题。
E20研究院推测,考虑到近年来危废新增产能与危废品种具有较强的匹配性,产能利用率向上拐点将至。未来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将更加关注危险废弃物品种匹配性,危险废弃物经营规模实际利用率将得到有效提升。
二、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分别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自2020年起,上述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各省(区、市)应当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三)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长期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处罚到位。结合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四)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鼓励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
编辑:陈伟浩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