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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0-09 11:34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同时意见稿又指出,2016年6月1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 系 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刘宏博、张龙

电 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hwmd@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七条本名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6月1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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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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