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10:00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2019年度危险废物 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固体函〔2019〕111号],详情如下:
陕西:关于进一步加强2019年度危险废物 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现就加强2019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严格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以下简称《规范化指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自查,着力解决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明确重点管理对象
(一)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单位;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二)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医疗废物等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三)省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单位。
三、落实规范化自查整改
(一)监管部门自评估。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有关内容,针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管能力建设以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自评估。其中,重点对省政府214号令后各市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复核,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二)规范化管理检查。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范化指标》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其他产废单位分行业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较少的市(区)检查应做到全覆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检查时,均须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三)存在问题整改。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规范化管理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及时跟进监督整改,并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自查工作总结和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省厅将组织整改复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培训,部署落实企业规范化管理自查及整改工作;对自查过程发现企业自查达标情况与检查达标情况不符的,应对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环保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并责令企业自行组织固体废物管理法规制度培训。
(二)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针对本辖区重点涉危险废物行业企业或危险废物环境问题突出领域,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出台加强管理的制度、监管指南或处置技术规范等,促进环境问题解决。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省厅将对各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按照工作评级指标,对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地市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责任。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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