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6 13:20
来源:住建部
8.5 残渣处理系统
8.5.1 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富集了较多的污染物,尤其是厌氧消化过程沉降的寄生虫卵,若不经进一步无害化卫生处理直接利用,势必造成危害。因此条文规定必须进行污泥处理与处置,不得直接用作农田肥料。
9 渗沥液处理厂
9.1 一般规定
9.1.1 渗沥液水质的特性决定了渗沥液处理不可能采用单一工艺进行处理,必须采用组合处理工艺,组合包括各种方法的组合,也包括同种方法中不同工艺的组合,组合工艺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物化处理等,以达到从环境中去除大部分污染物的目的。
9.1.2 本条规定了渗沥液处理主体工程内容: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详见相关节内容。
9.1.3 由于渗沥液处理系统厌氧反应器、生化系统等关键工序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为了确保渗沥液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本条要求渗沥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同时考虑渗沥液腐蚀性较强,要求主要设备应具有防腐性能。
9.2 接收及贮存系统
9.2.1 规定渗沥液处理应设调节池,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均化水质、水量。调节池应该加盖以避免臭味发散。另外,加盖调节池还可大幅度降低渗沥液污染物浓度,为后续处理设施创造有利条件。
9.2.2 规定了设计调节池的要求,调节池容积计算方法参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
9.2.3 渗沥液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散发大量臭气,如不封闭、除臭,就会造成大量臭气外逸,影响车间和周围环境。
9.2.4 大多数渗沥液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在储存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沼气。为了减小渗沥液臭气对环境的影响,目前很多垃圾处理设施对渗沥液储存池实施了封闭措施。封闭后渗沥液在储存期间产生的沼气易在封闭空间内聚集而极易在封闭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如与火花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带有渗沥液厌氧处理车间的,如厌氧产生的沼气泄漏到车间里也会有爆炸隐患,因此本条要求在这些封闭空间配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当报警时机械通风设施自动开启,将可燃气体排出,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9.2.5 在线监测报警系统和强制通风设备的供电也要可靠,本条要求通风设备按Ⅱ类负荷供电或采用双路供电。在线监测报警系统可以使用低压电源,因此可以配备充电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9.3 预处理系统
9.3.1 本条是对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的规定。
9.3.2 混凝沉淀法药剂的选择应考虑三个方面因素:药剂投加是否方便、处理效果是否可靠、经济是否合理。
湿投法包括重力投加法和压力投加法;湿投法需要有一套配制溶液及投加溶液的设备,包括溶药、搅拌、定量控制、投药等部分;干投法是将易于溶解的药剂经过破碎后直接投入渗沥液处理系统中,本工艺对药剂的粒度要求严格。
重力投加法需要建设高位溶液池,利用重力将药剂投加到渗沥液处理系统中。
压力投加法包括水射器法和加药泵法。压力投加法利用高压水在水射器喷嘴处形成负压将药液吸入,并将药剂射入压力管道内。
加药泵法是利用加药泵直接从溶液池吸取药液加入压力管线。
常用的药剂有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硫酸亚铁、三氯化铁和聚丙烯酰胺(PAM)等药剂。
9.4 主处理系统
9.4.1 本条要求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设施主要是有利于政府对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检查渗沥液是否真正得到处理。
9.4.2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的要求,各地方环保部门为统一管理核查污染排放数据,制订了排污口的建设和管理措施,渗沥液处理工程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设置排污口。
9.4.3 厌氧处理工艺调试初期沼气产生量小、中甲烷含量较低,排放时易与空气混合产生爆炸性气体,因此需要注意沼气排放的安全。不能因为初期沼气产生量小、甲烷含量小就随意排放到房间里或其它封闭的空间。安全的做法是通过临时管道排放到室外通风良好处,如临时排放到室内,则需要室内安装排风扇。
9.5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9.5.1 本条给出污泥及浓缩液的处理要求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COD通常在5000mg/L以上,氨氮浓度在(100~1000)mg/L,电导率为(40000~50000)μS/cm。
浓缩液直接回灌至垃圾填埋场随着时间的积累可能导致垃圾填埋场含盐量增加,盐分有再次回到处理系统的风险。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