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6 13:20
来源:住建部
4.4.2 本条具体规定了主发酵过程的温度控制要求,处理过程中的温度曲线的记录可采用待处理材料中的永久性非侵入式直接温度监测和自动温度记录。。通过在高温条件下维持一定的时间,可使物料中的有机物降解,并达到杀灭病菌实现无害化的要求。静态通风堆肥由于规模较小,仓式堆肥由于温度空间分布较均匀,其维持天数可较短;而条垛式堆肥需要维持的天数较长。标准通过规定“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在最低温度以上”来确保除堆层中部以外的其他区域也应符合无害化要求,将55℃以上的维持时间延长至“不得少于5d”,并增加了“或保持在65℃以上,则连续持续时间可减少至4d。”的规定,以适应不同工艺中缩短发酵周期同时保证无害化的需求。
4.4.3 强制通风中,风量要求与堆肥原料中有机物含量、堆层大小等因素有关。有机物含量高、堆层厚,宜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风压与堆层高度和堆肥原料粒度、孔隙率等因素有关,要根据试验结果来确定堆高限度和风机选型。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耗氧速率随微生物数量和活性的增加而上升,以后随着有机物的分解和减少,其耗氧速率也随之下降,并达到稳定。因此,一般以日为单位测定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耗氧速率,以决定通风时间的长短。过量通风,会造成能耗损失和热量散失;通风不足,会因缺氧或厌氧影响反应速率而延长发酵周期。也可通过温度-时间、温度-氧浓度等指标反馈,以自动控制风机的通风量和通风频率。鉴于风压降与堆层高度并非呈线性关系,而是(1~3)次方的指数关系,在堆层高度较低时,风压可在1000Pa/m~1500Pa/m的范围参考取值,而当堆层高度较高时,必须大幅提高风机的风压,才能避免出现局部堆层供风不足的情况。目前,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好氧堆肥工艺的堆体高度一般介于1.5m~3m。因此,此条款确定为“在堆层高度低于3m时,风压可按堆层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选取”。
同时,本条根据堆肥通风机械的风压水平及目前的堆肥技术应用经验,对静态堆肥的堆层高度提出了指导性指标。
依据小型堆肥工程可能使用翻堆作为主要通风供氧手段的状况,本条也对堆肥过程应用机械翻堆的操作参数作了指导性规定。
氧浓度与发酵反应速率呈正相关关系,当氧浓度低于一定值时,氧浓度就成为发酵反应速率的限制因素,势必延长发酵周期。因此,要求堆层氧浓度保持在一定值以上,使发酵反应速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以保证发酵周期的稳定性。
4.4.4 主发酵仓的停留时间必须保证物料的高温保持时间(4~5d),再加上升温时间。因此,最短停留时间至少(6~7)d。对于回转滚筒式堆肥工艺,通常达不到此停留时间要求,可以通过监测其出料的无害化指标,并结合这种特定工艺在次级发酵初期的堆层温度,确定工艺是否可达到无害化要求。
堆肥处理过程中,主要排出的气体是水蒸气、CO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少量的NH3等,此外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局部会因为出现厌氧状态而产生臭气。为防止气态二次污染,垃圾堆肥发酵仓必须设置臭气收集装置;同时,要有效收集可能产生的渗沥液。
4.4.5 本条规定了如何判定主发酵终止时间。考虑到堆肥处理厂采用二步发酵工艺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标准对主发酵和次级发酵的终止时间要求分别作了规定,以满足不同工艺模式的需要。一步发酵工艺无明显的主发酵和次级发酵分隔点,出仓产物即为次级发酵产物,因此可不必进行主发酵终止时间判别,而是直接以次级发酵终止指标作为整个一次性发酵的终止指标判别依据。
4.4.6 次级发酵是堆肥的熟化过程,生物降解过程平缓,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不高;次级发酵设施和操作工艺,均应尽可能的简单,以节省处理成本。
4.4.7 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与堆肥处理的作用与产品的应用相统一。耗氧速率小并趋于稳定,是有机物稳定化的表现,反映了堆肥处理的作用;植物种子发芽指数大于60%,可以确保堆肥产物在施用过程中的植物相容性,是产物应用的最基本要求。
4.5 肥料利用系统
4.5.1 本条是堆肥成品农用时的质量基本要求。其指标引自《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各组分含量以干基计算的公式如下:
式中:X——某组分的干基含量,%;A——某组分的湿基含量,%;B——含水率,%。
4.6 残渣处理系统
4.6.1 本条是残渣分类存放要求的规定。
4.6.2 经预处理后的残渣含水率高,不经处理,随意倾倒,会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本条是对预处理后的残渣需进一步处理或利用的规定。残渣处理的常用的方法是先脱水、干化,若满足《有机肥料》相关标准后,可作为营养土外售;或焚烧,或填埋处置。
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5.1 一般规定
5.1.1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环卫设施用地,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应小于8m3/m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5.1.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多列主体工程或漏项。
5.2 地基处理与围隔堤工程
5.2.1 防渗系统工程涉及大面积的土石方工程,不仅要保证垃圾填埋场基础整体结构稳定,还应保证垃圾填埋场不会出现滑坡、垮塌、倾覆等影响局部稳定性的情况。
5.2.2 在填埋场施工期间,挖方、填方、垃圾坝和底部衬垫系统等构筑物建设均涉及边坡的稳定性;在填埋场运行期间,随垃圾堆体高度增加,逐步形成永久边坡和临时边坡,其中临时边坡的稳定性常被忽视;填埋场封场后,垃圾堆体边坡高度达到最大,存在较大失稳风险。垃圾堆体失稳滑坡不仅造成严重的地表环境污染,处理难度大、费用高,而且影响填埋场正常消纳垃圾的功能,易造成城市中垃圾没有出路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因此要求所有等级的垃圾堆体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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