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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26 14:24

来源:合肥市政府

(三)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统一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分类运至指定集中收集点,维护好集中收集点环境卫生,及时做好收集容器复位工作,保持集中收集点周边道路通畅,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顺利作业;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

(七)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七日内将上季度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未达标拒收制度】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照规定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分类收集、运输的一般要求】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确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经营许可证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协议,经营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服经营期限、服务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条【作业区域划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区域。划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区域可能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收集点的设置】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约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收集时间段和收集频率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集中收集点应当设置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区内。确需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收集点的,应当尽量避免影响交通。

第三十二条【收运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需要,划定其他车辆禁止停放范围。

第三十三条【收运单位规范】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门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并设置分类运输标志;

(二)配备的分类运输车辆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要求和标准,每次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者有效容积,做到生活垃圾分类装载、运输;

(三)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露、洒落,不得污染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装车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中转站或者处置场所,禁止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分拣;

(五)使用的作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保持外观整洁;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台帐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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