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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不分类投放个人罚款200元以下

时间:2018-11-26 11:37

来源:重庆人民政府

日前,重庆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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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分类投放及收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责任区,各单位为责任人;

(三)车站、机场、码头、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公园、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及食品加工场所等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责任人。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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