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7 11:11
来源:杭州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重点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应急预案应按相关规定报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
重点单位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方案并落实治理修复工作。
第四章 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定期监测)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省控重点单位的土壤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下水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市控重点单位土壤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地下水每年开展一次。主要监测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周边存在污染隐患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布点方案)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编制布点方案。布点方案应具有针对性、代表性、科学性,布设的采样点应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或造成安全隐患,布点位置应在方案逐一说明布点理由及调整过程。布点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应及时填报信息系统,并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备。
重点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做好地下水监测井的保护装置及警示标识,应当露出地面0.5m左右,对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统一编号并加盖。重点单位应做好地下水监测井的日常维护,原则上应长期保留,以便于数据对比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测介质)重点单位首次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均进行采样,对土壤监测结果不超过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后期的定期监测可以监测地下水为主。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原辅材料、产品和生产工艺,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指标或特征污染物。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介质(如堆存的不明废物废料,有明显异常颜色及气味的土壤)应同时监测取样。
第十六条 (检测要求)重点单位的土壤与地下水样品采集与测试应委托具有国家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方法进行测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实验室资质认定标识。
重点单位应对取样关键环节(如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前处理等过程)进行拍照留证;采集的土壤及地下水样品应分样,一份送实验室进行检测,一份由重点单位进行保存,土壤样品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对于土壤监测结果超过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下水监测结果超过地下水相关标准的,重点单位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第五章 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第十八条(风险管控)重点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成因,切断已有污染物泄漏途径,同时应对已污染区域开展以防止污染扩散和降低暴露风险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重点单位应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施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治理与修复)对于风险管控措施无法有效阻止污染物扩散,重点单位应对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治理和修复。
重点单位应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开展治理修复。
重点单位具备在其厂区内处置污染土壤能力的,应在其厂区内进行处置。重点单位需转运污染土壤到异地处置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资料,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和接收地的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治理修复完工后,仍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定期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3号令)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X年X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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