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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青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6-19 13:37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使用相应的作业车辆。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明显标示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防遗撒、防渗滤液跑冒滴漏等功能。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相应的处置场所。易腐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直接运输至易腐垃圾处理站;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单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其他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终端。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对“可腐烂”垃圾因地制宜地采用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规模性生物发酵和自然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相关规定交由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四)其他垃圾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低温磁性热解或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技术可行、投资节省、效果可靠的“三化”终端处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鼓励城乡分区域联建“三化”处理终端,促进终端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

第二十七条鼓励以政府买服务方式委托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终端进行运行管理。对技术要求不高的终端,可由乡镇(街道)、村自行组织后期运行维护。自行维护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规范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支持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快递企业以及专业市场回收废弃包装、废陶瓷、废家居等。

第二十九条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条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第四章 长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责任制度,多级联动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行政村、乡镇(街道)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以乡镇(街道)为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对保洁人员实行定岗、定位、定责的责任制管理,抓好日常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行政村可通过村规民约、实施奖惩措施等方式组织引导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工作。建立垃圾处理缴费制度,鼓励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收缴,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支出,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三方服务运行模式,乡镇负责指导督促第三方服务单位规范操作。

第三十六条鼓励垃圾处理技术革新,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工作开展。

乡镇(街道)要指导督促村委会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分类投放要定时、分类收集要定人、分类运输要定车、分类处理要定位)的宣传,提高村民主动开展垃圾分类的意识和垃圾分类的准确率。

县农办应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把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资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的内容,并抓好落实。

青田传媒集团等各类媒体应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

(一)青田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村庄规模、区位和人口流动性的实际情况,划分示范村、标准村、整治村,进行分类指导。

(二)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点,符合规划并经县领导小组批准的村,可参照省试点村的建设模式开展分类处置工作。其中制肥机主体设施应满足预处理、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等需要;其他垃圾处理机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及环保的要求。

(三)项目验收按照《浙江省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试点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村整建办〔2016〕16号)文件及我县相关规定进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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