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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19 10:58

来源: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日前,山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晋环环评【2018】71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项目,但因其“邻避效应”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17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环评(2017]61号),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部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今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省发改委会同我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和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晋发改资环发[2018]104号),为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指导各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应当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充分发挥环评预防环境不良影响、促进协调发展的作用,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健康有序建设。

二、推进科学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和《关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和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识晋发改资环发【2018]104号),由各市发改委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各市要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为科学编制专项规划提供有力支撑,推进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切实负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责任

根据2018年第一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今年我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以晋环环评[2018]18号)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为有效防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本身环境问题和“邻避效应”,确保审批质量,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的研究,接好用好审批权,切实担负起辖区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的责任。各设区市不得再次下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权。

四、着力把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布局关

这是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工作、防范环境社会风险的关键。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环评[2017]61号)和《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及规划的城市文教卫生、生活居住区及其附近选址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二)充分合理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稳定的热源,应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结合大气污染防治,优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源,由政府协调配套建设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向周边分散供热的居民区、厂矿等单位集中供热,实现节能减排

(三)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和在化工园区中心地带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四)尽量扩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外控制范围。在确保厂界外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尽量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确保在住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最不利的排放状况下,距其最近的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特征污染物指标不超标。

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排放

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选址、技术、运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各项要求,进行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审批。各市应汲取全国已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运行的经验教训,充分进行炉型比较,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适应性强、燃烧效果好、能更多处理生活垃圾的焚烧炉,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为节约用水、减少废水产生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采用空冷机组,具备条件的应使用中水;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等应当收集并在厂内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外排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六、依法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信息

项目建设和运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大气环境评价范围内居民点的公众参与率应达到70%以上(按户数计),距厂界800米以内居民点的公众参与率应达到100%(按户数计);应公开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包括不利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公开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审批情况。

各市要努力通过环评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困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热、供电服务,创造优美环境,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实现协调、绿色、共享发展。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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