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9 13:37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
(四)每户签订垃圾分类承诺书等。
第十条农村公共场所基础设施的配置。
(一)垃圾分类宣传栏设置在村庄主入口、公共活动场地、办公楼、村民经常活动场所等位置;宣传牌设置在路边、垃圾桶边、花坛内及其他公共场所;垃圾分类宣传画在宣传栏、墙体及其他载体上张贴;在明显地点设置宣传标语等。
(二)分类垃圾收集桶及收集点按便于运输、便于收集、便于投放等原则设置,要求摆放整齐、外观整洁。
(三)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专门收集点。
(四)网格化管理公示牌等。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农户源头分类网格化管理,指导农村居民正确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一)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工作予以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聘用保洁员担任农村生活垃圾分拣员,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再投放以及分类运输等具体工作,聘用合同应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及标准。
(三)实行农户分类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班子及联村干部联系到村,村两委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联系到户,划分责任区,明确分类要求,实行包桶、包户管理。
乡镇(街道)网格员职责为:负责联系村及责任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督查考核等工作。
村网格员的职责为:负责联系户的源头分类指导、督导、落实,参与垃圾分类评比考核,农户分类的征信管理建议,卫生费收缴等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村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分类投放台账,指导村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公告不同类别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第十三条农村按照“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农户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可腐烂和不可腐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二)垃圾分拣员应当对不可腐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第十四条农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村民委员会为本村所辖范围总责任人,具体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中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等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为责任人。
(二)住宅等私人建筑及房前屋后,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为责任人。
(三)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民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管理单位(人员)为责任人。
(四)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及投放,分拣员为责任人。
(五)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明确摆放位置,发现破旧、污损或数量不足时,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负责聘用生活垃圾分拣员;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和劝告,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二)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应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并按规定摆放;按照“二次四分”法将垃圾分类投放至固定的容器,保持责任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三)分拣员对收集的“不可腐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并按规定分别投放、驳运至分类集中存放。
(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处理。各责任人应当互相监督,共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科学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房、转运站(中转站)、生活垃圾处理终端等设施,规范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做到区域全覆盖。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负责生活垃圾转运(中转)、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建设,并应当定期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
村民委员会负责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房的建设,并应当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
第十八条县商务、供销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确定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企业或经营户,建立可回收物统一回收制度。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的类别分别配置车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或者配置具备分类收贮功能的车辆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贮、运输。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实行生活垃圾转运的,转运站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根据生活垃圾不同种类进行分类转运。
第二十一条农村分拣员应当每天到村中单位和个人门前、公共区域等生活垃圾投放点,对分类投放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垃圾混合收集。
第二十二条负责收集、运输的分拣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或分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负责收集、运输的分拣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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