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6 12:01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成都市政府发布了《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0日
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16〕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成都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聚焦“安全、清洁、有序、方便”的城市管理目标,按照“保障无害化,加强资源化,促进减量化”的工作思路,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科学建立“全过程”“全链条”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破解垃圾治理难题,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和促进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市级各部门是主管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考核等。
(二)坚持源头减量。注重生活垃圾源头管控,限制生活消费品过度包装,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园林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农贸市场易腐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前端分流减量。
(三)坚持重点突破。选择部分成建制乡镇(街道)全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整体谋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工作体系,合理布局垃圾分类收运设施和末端处理设施,全力破解生活垃圾“前分后混”等难题。
(四)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协同机制,促进部门协同,加强市、区(市)县联动,形成属地主动作为、部门协调配合、各方合力推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五)坚持试点示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达标验收挂牌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家庭、示范院落、示范社区(村)、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区(市)县创建工作。推动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和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整体提升。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以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类别,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设施体系和工作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实现餐厨垃圾处理能力达1000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1.8万吨/日以上,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二)年度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党政机关、军队单位生活垃圾分类100%全覆盖,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60%,商业综合体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30%;城镇社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35%;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减量率(人均)达5%。到2019年底,全市党政机关、学校等公共机构,军队单位及商业综合体生活垃圾分类100%全覆盖,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50%;城镇社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50%;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减量率(人均)达10%。到2020年底,全市党政机关、学校等公共机构,军队单位及商业综合体、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100%全覆盖;城镇社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60%;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减量率(人均)达15%,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无害化处理率达99%。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实行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餐厨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及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废弃肉类鱼虾、剩菜剩饭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城镇社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成立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院委会)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协会、学会等公共机构,军队单位,宾馆、饭店、超市等企业,为本单位本组织办公和生产场所的管理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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