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1 16:14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7.甘州区、临泽县、山丹县等产粮(油)大县要分别制定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8.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并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要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依赖化肥、滥用农药等不合理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和耕地质量下降。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采用新型阻沙固沙网固沙压沙、设立围栏和人工促进自然修复工程等新技术,使土壤得到有效恢复。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3.要分阶段逐步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4.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5.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存在严重污染的地块,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禁止开发为建设用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7.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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