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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下发

时间:2018-03-17 18:28

来源:大连市环保局

中国固废网网获悉,《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印发,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接受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的年度考核,并遵守本办法。详情如下:

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大环发[2013]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接受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的年度考核,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业务类型分为6类:环境调查与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治理与修复方案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以下分别简称为“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施工”、“修复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涉及的环境监测不在本办法的考核评估范围。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统一考核内容与方法,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对从业单位上年度在本市从事场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施工、修复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污染场地相关业务业绩情况,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场地相关管理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等。

第六条 从业单位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以下材料(报送的所有材料须加盖从业单位公章):

(一)《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二)《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年度考核表》(以下简称《年度考核表》,见附件3);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六)上年度承接项目的项目报告;

(七)其他可以证明从业单位能力、资质、业绩、信誉等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环保局将按照各类型从业单位的考核指标(详见附件4-10),结合企业报送的《基本情况表》和日常从业情况,确定从业单位考核结果,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评审。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从业单位,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为0分:

(一)在相关活动中,从业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方案偏差、事实不符的;从业单位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污染环境事故的或造成二次污染并引发环境信访的群访事件,甚至是社会群体事件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条件,从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业务的;借用非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报告、方案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

第十条 从业单位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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