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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16 17:06

来源:鄂州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履行城乡建设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车辆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按照每平方米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人未按指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场地或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涉嫌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如下:

建筑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建筑垃圾运输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资质,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

建筑垃圾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主城区,是指以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鄂东大道、葛山大道、鄂州大道、江碧路、吴楚大道、四海大道、樊川大道、沿江大道相连并合围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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