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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0-13 11:05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终端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多途径提高建筑垃圾衍生产品的利用能力,解决建筑垃圾的最终“出路”问题,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开发应用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源头看得见、运输有定位、终端有计量、查处有证据”与网上供需信息调剂功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益,着力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带泥上路、抛撒严重、偷倒乱倒、行车安全等问题。具体全文如下:

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华区、运河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控体系,加快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原则,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进程,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推进中心城区“四区一县”(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沧县)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进程,创建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终端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多途径提高建筑垃圾衍生产品的利用能力,解决建筑垃圾的最终“出路”问题。

(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修订相关管理条例,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每一步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突出源头管控,推进“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理,解决当前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

(四)健立一支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队伍,高效融合管理与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管理机构缺失、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五)实行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运输市场,推行企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模式,引进智能运输车辆,着力解决运输市场因“散兵游勇”所导致的管理难、难管理问题。

(六)开发应用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源头看得见、运输有定位、终端有计量、查处有证据”与网上供需信息调剂功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益,着力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带泥上路、抛撒严重、偷倒乱倒、行车安全等问题。

(七)建立运输、处置的价格管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收费制度。

三、主要措施

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处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此为核心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一)强化建筑垃圾源头管控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按照“源头把控、分类管理、综合推进”方式,将建筑垃圾分成装修垃圾、建筑拆迁垃圾、工程渣土三类进行分流。

装修类垃圾由各区建筑垃圾管理站联合小区物业(社区)统一组织收集,实行预约制。各小区物业及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的社区在各小区内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各小区物业(社区)向各区建筑垃圾管理站提出预约,由各区建筑垃圾管理站组织清运装修垃圾至各区建筑垃圾中转场,之后由中标企业统一运输处置。

建筑拆迁类垃圾由组织实施征收拆迁的部门按集中处置的要求,向准入运输企业公开招标确定的运输队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进行清运,至中标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工程渣土类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办理处置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从源头开始,建设单位按照“一工地一申请一办理”要求,提供建筑垃圾外运量申请材料,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组织现场勘察,核准处置量,收取处置费。由建设单位面向准入运输企业公开招标确定的运输队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进行清运,至中标处置企业进行消纳处置。

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不外运不收费、少外运少收费”原则,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收取费用主要用于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

(二)完善相应法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沧州现状的《沧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理顺管理流程,使项目建设单位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施工图纸,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确保管住源头,保障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遏制目前规避法规、随意乱倒、无法管理的状况。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每一步都做到有法可依。

(三)设立强有力的管理机构

一是市、县(区)两级设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市长任主任,分管秘书长任副主任,城管、住建、公安、财政、法制、规划、土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四区一县”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执法督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同步设立相关领导机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辖区相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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