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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16 17:06

来源:鄂州人民政府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需要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特许经营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且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

(五)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市容环境卫生综合保洁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监、经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改装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运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飞扬洒漏;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八)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地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九)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承运建筑垃圾。

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主城区范围内每日5:30至20:00期间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段运输建筑垃圾的,应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有泄漏、遗撒物;车辆不得轮胎带泥污染路面。

第五章 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建筑垃圾消纳人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建筑垃圾消纳人应当在拟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

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后应当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建筑垃圾的处置过程中,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需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企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重污染天气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由政府定价,具体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能自行按照有关规定运输处置的,不另缴费。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文件要求或合同约定文明施工。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处置投诉举报,加强日常巡查,加快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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