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5 10:22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加大农用地企业污染防控并推进安全利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加快提标升级改造。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市、区)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
——切实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开展土壤沙化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补贴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加强农用地用途管理。强化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
3.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未污染土壤保护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盟市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水、气、土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各盟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湿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自2017年起,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并强化环境监管
2017年底前,各盟市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特别是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重点区域,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和终身责任制。落实监督目标任务,各盟市环保局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工作进展,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盟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旗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不断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
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到202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城市区域环境和道路交通噪声100%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1.加强声环境监管
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强化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2.强化噪声源监督
加强重点源监管,环保部门应会同住建、交通、公安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限期治理噪声排放超标的重点企业。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住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节扎实推进农牧区环境改善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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