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5 09:20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评估考核制度。2017年6月底前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当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参与)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方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审计厅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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