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5 09:20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参与)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17年起,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加强豫北太行山、豫西伏牛山、豫南大别山等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黄河沿岸(滩涂)和豫西、豫南、豫北等低山丘陵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依法严查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京广线以西和豫南的丘陵、山区,南阳油田、中原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以黄河、淮河、海河、南水北调中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南水北调办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7年年底前编制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及问题突出的省直管县(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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