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5 09:20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以豫北和豫西为核心,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各地要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其他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率先在济源、洛阳、新乡等地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商局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保部门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1.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2017年在洛阳、新乡、驻马店等地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有关省辖市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视情况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给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局等参与)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自2017年起,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区域代表性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等,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典型案例,努力打造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在新乡、驻马店、三门峡、济源、平顶山、洛阳等地,开展镉、汞、砷、铅等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省环保厅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河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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