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08 16:29
来源:青海省政府
34.落实治理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土壤环境保护责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35.强化地方政府对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市(州)政府要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区域所在的县级政府要于2017年6月底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市州政府和相关县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分类、分区、分用途强化土壤环境管理,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业监管,统筹做好辖区土壤污染治理和保护,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36.土地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要依法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修复责任。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致使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37.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做好指导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实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草原灭鼠、灭虫等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部门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8.严格落实考核责任。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及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配合)推行重点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2017年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与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39.明确考核奖惩措施。对未通过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相关规定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法规标准。
40.加大土壤保护技术研发。鼓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攻关,研究解决青海农牧业生产中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在高寒区土地荒漠化形成机理及防治、柴达木盆地盐碱地改良、农作物专用复混有机肥研发上取得突破;开展化学还原、原位注入、高压旋喷、还原淋洗、原位反应带阻隔、动态监控模拟和地下水迁移预测预警等多技术集成综合研究,建立水土一体化的铬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集成技术体系。(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41.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吸收引进土壤风险识别、污染物快速监测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先进技术。大力推广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推行区域固体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促进产业间原料、产品、废弃物相互利用,减少和防治土壤污染,助推循环经济发展。(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等配合)
42.健全地方法规。修订完善《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青海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青海省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等规定,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污染地块、农用地及牧草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43.建立地方标准体系。开展《青海省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研究工作,配合国家修订土壤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的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肥料、饲料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有机农产品和有机畜产品基地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三)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土壤修复治理。
44.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市县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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