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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2-08 16:29

来源:青海省政府

5.环青海湖地区:包括海北州刚察县、海晏县和海南州共和县、贵南县、天峻县等5县,为我省草地畜牧业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也是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安全的天然屏障。针对草原畜牧业、规模畜禽养殖和青海湖旅游业迅猛发展带来的生活垃圾等污染问题,加强天然林、牧草地保护,加大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力度,注重草畜平衡,严禁草原过牧,加快完善城镇、重点乡镇及青海湖景区周边集镇和生态移民、农牧民定居点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重点实施历史遗留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程,不断改善环青海湖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做好土壤调查评估,夯实土壤环境管理基础。

6.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以农用地、牧草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详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底前查明牧草地土壤高背景值区域的范围、分布和牧草地土壤受工业人为污染影响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畜牧产品质量的影响。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定期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出各阶段土壤污染防控对策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7.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布设。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行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充分发挥省、市(州)、重点县(市)和农牧、国土等行业环境监测站作用,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形成全省的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配合)

8.搭建土壤信息化管理体系。依托建立的“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加强对土壤环境的监管,实现对重点风险管控目标的实时监控。加快建设省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集成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卫生、林业、测绘地信等部门土壤环境质量、污染源及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数据,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构建统一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土壤环境数据贯通与共享应用。开展土壤环境大数据分析,构建大数据应用服务体系,为土壤环境管理综合决策服务,形成大数据支撑下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的土壤环境管理新模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配合)

9.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省、市(州)环境监测站、产粮(油)大县和蔬菜生产重点县环境监测站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投入,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和覆盖主要污染因子的常规监测设备,2018年底前形成较系统的土壤监测能力;加快市(州)、县环境监察部门标准化建设,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西宁市、海东市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格尔木园区要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储备相应应急物资,组织有关救援处置力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等配合)

(三)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0.科学划定农用地类别。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建立全省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耕地分类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并纳入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分别采取管控措施。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及时更新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11.切实加大优先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市(州)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均不得占用,特别要加大湟水流域西宁至乐都段富硒耕地和黄河流域贵德至循化段富锗土壤保护力度,促进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开发;继续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将全省9个产粮(油)大县的优先保护类中低产田改造提升为高标准农田;强化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大通、湟中等9个粮油大县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12.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措施。加强受污染耕地用途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对轻度或中度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方式,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实现安全利用,对重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全面落实管控措施。对符合还林还草条件的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计划实施退还。(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配合)

13.加强林地与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污染林地、园地食用农(林)产品质量的监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省林业厅负责)

(四)推行牧草地分区管理,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4.推行牧草地分区管理。研究制定牧草地环境质量标准,按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将草地分为草原宜牧区、工矿企业扰动区和自然高背景区。草原宜牧区。对环境质量良好的宜牧草地,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严禁超载过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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