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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附整改措施清单)

时间:2017-05-03 15:28

来源:中国水网

(四)制定整改措施清单,建立整改验收销号制度。

1.建立省级督察整改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认真梳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主动认领、追根溯源,建立整改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在注重整改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自查,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特别是在理念和思想自觉性、工作标准、推进力度、严格执法等方面查找差距,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2.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对全部问题要细化责任、建立台账、督导落实、一案一销。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已完成整改的,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反弹;属于立行立改的,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限期完成整改的,严格按照期限完成整改目标;长期坚持整改的,到2020年底前要取得明显成效。切实解决本地、本行业影响生态环境发展,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3.深入开展省内环境保护督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继续深入开展省内环境保护督察,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国家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整治等情况,对各地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核查,对县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下沉督察。2018年底前,完成对全省各地的督察工作。

(五)制定一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建立长效机制。

1.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及修订。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强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发挥地方立法指导、推动作用。集中力量推进《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进程,明晰各方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的治理力度,2017年1月提交省人大审议。针对湿地、草原破坏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问题,开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

2.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担负的环境保护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监督问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工作进展,依据职能相互配合,全力做好黄标车、小锅炉淘汰和秸秆禁烧等方面工作,形成合力。2016年底至2017年初,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开展全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打击整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勤联动机制,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举一反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机制、制度建设。组织制定《关于建立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针对思想认识深度不够、底线思维和正确政绩观不够、环境保护工作研究部署不够、推动工作落实不够、考核问责不够、触碰重大问题不够、投入精力不够、重大环保问题对上级报告不够、协调配合不够等方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机制、处置机制、报告机制、督办机制、查处机制、重大问题的累进解决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深入推进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和常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开发办、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政府秘书长李显刚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由省纪委监察厅、省环保厅牵头,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13项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严肃查处以牺牲整体环境利益获得个人违法利益的行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执纪必严、及时通报,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两个抓手作用,着力营造“敢为”的环境,提升“善为”的能力,形成“想为”的氛围。

(三)建立督察督办机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226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项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于群众多次投诉反映、屡查屡犯、行为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切实做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反馈一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于2017年至2018年,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完成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察,挂账督办;2019年至2020年,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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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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