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04 13:2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2.研究制定地方标准规范。
(7)在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基础上,研究制定适用于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和规范。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8)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
(9)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0)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1)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计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2)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13)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2017年底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14)各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15)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保护及治理修复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
(16)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转变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17)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18)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19)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0)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部门负责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同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耕地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农产品超标的耕地,由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省市县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2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行政区域内存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
(22)农业部门要严格监测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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