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04 13:2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3.落实企业责任。
(106)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驻晋中央企业、省管企业要带头落实。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
4.严格评估考核。
(107)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省人民政府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
(108)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
(109)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
(110)推进信息公开。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公报。县级以上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2.引导公众参与。
(111)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3.推动公益诉讼。
(112)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4.开展宣传教育。
(113)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课程。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粮食局、省科技厅等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山西作出贡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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