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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管理体制

时间:2010-05-31 09:22

来源:中国固废网

  据世界银行政策分析和建议项目资料显示,:为了加强化学品的管理,减少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引起的危害,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环境协议,包括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斯徳哥尔摩公约等。其中巴赛尔公约内容主要是关于控制危险废物及其处置的越境转移。

  在巴塞尔公约中,废物是指被处置的,或计划被处置的,或根据国内法律的要求必须被处置的物质或物体。易燃易爆的、有毒的、易引起传染病的、腐蚀性的、有毒性的或者生态毒性的废物适用巴塞尔公约。比如,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适用该公约。

  巴赛尔公约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历程

  针对工业发达国家将有害废物倾倒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中的国家(UNEP,2003)这一现状,巴塞尔公约于1989 年被国际社会通过,并于1992 年开始实施。到2005 年8 月为止,包括中国在内共有168 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公约的根本目的是控制和减少公约所管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防止和最大限度减少废物的产生,对废物进行环境无害管理,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转让和使用。

  在巴塞尔公约通过后的头十年(1989-1999),公约的主要任务是集中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即危险废物的跨国境转移(UNEP,2003),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以此为基础,1999 年,巴塞尔环境无害管理宣言(巴塞尔宣言)通过,作为公约在第二个十年(2000-2010)进一步发展的行动纲领。该宣言强调要最大限度减少废物的产生,加强能力建设。2002 年,缔约国通过了执行巴塞尔公约的战略性计划(到2010 年为止)。

  1995 年公约通过了所谓的“禁止修正案”以加强最初的“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程序。目前,有62 个成员国批准了这一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在四分之三成员国的批准后生效。

  1999 年,公约通过了对危险废物及其处置的越境转移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补偿条约(责任和补偿条约)。该条约将在第20 个成员国的批准后生效。条约的目的是对危险废物及其处置的越境转移以及非法运输所造成的损失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并提供充分和迅速的补偿。到目前为止,有13 个成员国签字,但还没有成员国批准。

  另外,巴塞尔公约还通过了几个技术指南,以帮助成员国根据公约对危险废物进行环境无害管理。

  巴塞尔公约所采用的主要机制

  通过以下管理手段,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施行严格的控制:

  (1)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成员国之间必须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出口国应当书面通知废物越境转移可能影响到的所有国家。在收到进口国和经过的国家的书面同意之前,出口国不应当许可废物产生者或者出口者开始实施越境转移;

  (2)成员国不应当许可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出口到非缔约国或者从非缔约国进口此类废物;

  (3)当废物的越境转移根据合同的条件无法完成时,出口方有义务运回已经出口的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即便是在有关各方事先表示同意的情况下。

  禁止修正案一旦生效,包含在其所提议的新的附件清单中的国家(OECD、欧盟、列支敦士登公国的成员国或其它成员组织)将禁止出口危险废物到没有列入到附件清单中的国家去。巴塞尔公约要求缔约方应当:采用适当的中央/国内立法以防止和惩罚非法运输行为;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废物的产生减至最低限度;在可能的范围内,保证在其领土内提供废物处理设施;在其领土管辖区内,除得到授权或许可从事这类工作的人以外,禁止任何人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的运输或处置。(刘永丽)

编辑:刘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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