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株洲市加大了全市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力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一是凡已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工作;逾期未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株洲市环保局将依法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
二是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处置。
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向省、市环保局固废站报告。
三是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株洲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同意意见,经株洲市环保局批准,填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方可转移。
四是凡从事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综合利用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综合利用管理档案;株洲市环保局固废站每季度将对市区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对各县(市)相关单位进行抽查。
五是要求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要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或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株洲市环保局固废站将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