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5 16:38
来源: 上海市政府
(三)落实企业责任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定期排查土壤污染安全隐患,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2017年底前,市、区两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等)
(四)严格评估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查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2017年上半年,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等)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等)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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