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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8-01-15 16:38

来源: 上海市政府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新建项目需要建设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等)

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严格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氯代烃以及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减半置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等)

(三)强化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

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本市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的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等)

(四)控制受污染场地规划用途

结合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控详规划等应考虑地块的环境风险,建立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等)

(五)落实监管责任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做好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信息化部门在新建项目准入、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潜在污染场地排查与风险管控等环节加强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用地的监管和治理修复,建立工业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制定落实工业环境治理支持政策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在地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审批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县政府等)

六、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一)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等)

(二)有序开展治理修复

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本市重点区域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绿色产业园区创建、“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郊野公园建设、崇明生态岛建设等,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等)

2.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结合城市发展布局调整和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修复。重点推进南大、桃浦等重点转型发展区域的场地治理修复。优先组织开展崇明生态岛、水源保护区内土壤治理修复,其他地区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等)

3.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二次污染,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受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应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原则上实现区域内消纳。治理修复工程实行环境监理制度,责任主体应委托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环境监理。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等)

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实施治理修复场地的长效跟踪评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从业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的抽查检查和考核评估,检查结果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县政府等)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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