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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来了,垃圾焚烧行业还远吗?

时间:2025-02-10 11:47

来源:中国固废网

2025年2月8日,为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本次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基于2024年11月公告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钢铁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的加速推进,垃圾焚烧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也已成为大势所趋。近年来,多地纷纷出台严格的地方标准,推动垃圾焚烧行业的排放控制升级。例如,2023年江苏省发布的“史上最严焚烧标准”,大幅收严了垃圾焚烧厂的排放限值。2024年,浙江省进一步明确要求全省新建及现有垃圾焚烧厂到2027年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中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被严格控制。

  尽管行业内存在一些对改造成本和实施难度的担忧,但随着环保政策的持续收紧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垃圾焚烧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不仅是应对环境挑战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未来,垃圾焚烧行业将不得不面对更严格的排放要求,而超低排放改造将成为行业的“新常态”

《2025年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主要变化如下:评价体系中新增“引领型规范企业”,鼓励企业向高附加值、低碳化、智能化方向转型,推动钢铁行业技术升级和差异化竞争;环保要求显著提高,明确要求2026年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鼓励企业关停退出烧结机、焦炉、高炉等传统设备,转型发展低碳炼铁、电炉炼钢,这将促进行业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加速淘汰落后产能;能耗方面,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指标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基准水平”,并鼓励向“标杆水平”靠拢;对短流程企业新增特色化指标,鼓励提高合金钢比例,以促进短流程炼钢技术发展,支持废钢资源高效利用;“引领型规范企业”中新增智能化指标,要求企业参与制定智能制造标准,推动钢铁行业与智能信息技术整合;将兼并重组纳入“引领型规范企业”高效化指标,鼓励提升行业集中度和资源整合能力。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5年第1号

为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现予以公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月24日

钢铁行业规范条(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包括长流程企业、短流程企业。长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铁(高炉、非高炉、回转窑—矿热炉等)、炼钢(转炉、氩氧脱碳炉)、轧钢等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短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以废钢、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为主要原料,以电炉(不锈钢以电炉+氩氧脱碳炉)作为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同时具备长流程和短流程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按长流程企业计。

第三条本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两级评价。

第四条本规范条件是引导性文件,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请,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第二章 基础指标

第五条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基本要求、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消耗、安全生产、质量管理6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

(一)基本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维护行业自律。正常生产,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规范企业公告前,不存在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问题未整改完成事项。

(二)工艺装备。所有冶炼设备须具备完备的项目建设手续,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有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不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

(三)环境保护。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依证排污责任,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026年起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

(四)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消耗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规定,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按要求履行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2025年底前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达到基准水平。

(五)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配套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具备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

(六)质量管理。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生产质量合格产品,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淘汰类产品行为。

第三章 引领指标

第六条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特色化6项一级指标、32项二级指标,合计130分。其中,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指标属于通用指标,共25项二级指标,合计100分,适用于长流程企业和短流程企业;特色化指标共7项二级指标,合计30分,仅适用于短流程企业。

(一)高端化。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建立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企业工艺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注重标准制修订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质量品牌建设,积极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智能化。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落实《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开展场景化、图谱化数字化转型,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领域标准,创建智能工厂,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工业互联网与钢铁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创新典型应用场景。

(三)绿色化。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建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争创环保绩效A级、能效“标杆水平”。开发生产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鼓励培育创建“无废企业”。鼓励企业关停退出烧结机、焦炉、高炉等传统设备,转型发展低碳炼铁、电炉炼钢。鼓励开展产品碳足迹(CFP)、环境产品声明(EPD)、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LCA)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工作。

(四)高效化。持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积极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集中度提升,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五)安全化。积极提升本质安全、生产安全水平,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积极推进资源保障能力建设,提升铁矿、废钢/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主要生产原料的保障能力。

(六)特色化。短流程企业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升生产经营效率,稳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合金钢产品比例。提高废钢资源高效回收、高质利用能力。提升烟气余热回收利用和二噁英治理水平。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

第八条“引领型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指标总分不低于80分。其中,短流程企业在特色化指标部分得分不低于15分。

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钢铁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依据自身情况自愿合理选择申请“规范企业”或“引领型规范企业”。对于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分属于不同法人,且同时满足各工序属于同一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区域、存在钢铁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的情形,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主体,以共同的集团企业法人或子公司为申报主体均可。

第十条申请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3),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钢铁企业通过所在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报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复审,并对“引领型规范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必要时对“规范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对通过复审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应当自愿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按本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两年一次,存在不符合基础指标、引领指标发生变化的情况应主动报告,于4月底前将《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4)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和抽查,对不能保持相关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实施变更或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已公告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自查中主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已公告的“引领型规范企业”不符合引领指标要求,但继续符合全部基础指标的,应在自查中主动做出说明,自愿降档参评“规范企业”,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已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于下一个申报年度重新提交《申请报告》:

(一)企业搬迁;

(二)企业发生分立;

(三)拟申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已公告“规范企业”;

(四)兼并重组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五)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请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公告:

(一)不能继续保持本规范条件基础指标要求的;

(二)提供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时提供《自查报告》的;

(四)企业被兼并、关停退出后法人主体不存在的;

(五)主体冶炼设备关停退出的;

(六)停产一年以上的;

(七)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需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公告资格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条件自2025年1月24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2013年至2022年已公告的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24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4年第65号公告、2019年第12号公告、2020年第20号公告、2022年第31号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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