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6 11:11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处置实验室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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