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有关政府投资资金主管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充分发挥人大、审计、财政等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收益,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落地落实。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等项目管理系统如实报送和更新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密项目外,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在线平台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对全区各级财政出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及时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必要性和依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招投标情况,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情况(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30日内),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成的内容和规模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30日内)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举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力违规插手影响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挪用、挤占、截留政府投资资金;
(四)超概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被追究违规违法责任的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行业禁入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内禁止其参加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追究违规违法责任的责任人员,举报有功的,可依规依法从轻、减轻相关责任,情节轻微的,可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特定领域制定专门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出台但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政策,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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