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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废违法等共六起 福建发布2023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29 10:3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着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紧盯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行为,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实施专案查办攻坚,及时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办案,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巩固和提升工作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发布四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两起排放重金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和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原鑫源煤矿工业广场非法处置废电容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傍晚,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永定局)接到公安部门转来线索,反映该区抚市镇协兴村原鑫源煤矿内疑似存在非法处置电容器场所。永定局执法人员会同民警、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再次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经查,该非法处置点建有焖烧炉和破碎机各2台,熔炼炉和铝(锌)灰分离机各1台;一台焖烧炉盛装有大量废电容器元件;5个吨袋内盛装有焖烧后的废电容器碎片渣,厂区外露天堆放有大量废电容器元件焖烧残渣。现场还发现有761根成品铝锭和大量洒落至厂区地面的废电容器碎片渣。

经专家认定,现场含废电解电容的固体废物,确为危险废物。经称重,现场查获的废电容器共4.86吨,废电容器碎片渣23袋共10.78吨,铝锭(条)761条共14.78吨。该场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已超3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次日,永定局依法对该场所内非法电容器处置场实施查封措施。目前,永定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二

漳州市东山县杏陈镇李某扬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东山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县杏陈镇海洋生物科技园海顺路与海裕路交叉口西南侧约1.8km处,有一辆黄牌厢式货车(车牌号:闽E72304)正在倾倒黑色油状液体,车上人员已弃车逃离。东山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现场发现黑色油状液体通过市政管道进入外环境。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将情况报告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经鉴定,现场倾倒的黑色油状液体为危险废物。

此后,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东山县公安局一同对现场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闽E72304货车车主为李某扬,该货车于2022年12月9日起多次将揭阳市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运至东山县倾倒,共收集倾倒危险废物约100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李某扬等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目前,东山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三

宁德市寿宁县平溪镇某炼铝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4日16时,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寿宁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平溪镇屏峰村路口有一辆货车在卸货作业期间可闻到刺激性气味,另有一辆转运车驶离。执法人员判断可能存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随即商请寿宁县公安局共同前往现场调查。调查发现,位于平溪镇屏峰村深坑岗面非法炼铝厂内建有4条炼铝生产线,厂区内堆放有大量废电容器,部分废电容器焚烧产生蓝烟并伴有刺激性气味,产生的灰渣露天堆放在厂棚周边。

经核实,该厂确于当日16时在屏峰村路口进行废电容器装卸作业,同时发现该厂存在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炼铝作业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该炼铝厂贮存、处置的废电容器原料及其焚烧物为危险废物。经称重,上述危险废物总净重为103.28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炼铝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目前,寿宁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四

罗源县洪洋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中午,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罗源局)接到上级部门移交相关线索,该县洪洋乡后洋村外东洋疑似存在倾倒填埋废油泥情况。当日14时,罗源局联合省、市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经查,该区域东侧一块平整过的农田东北角区域,存在疑似黑色油泥倾倒填埋痕迹。经勘测,倾倒填埋区域东西长约8米,南北宽约5米,形状大体呈长方形。

发现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会同该县公安机关、属地乡镇等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并对相关区域开展应急处置;同时,通过对周边村庄进行摸排、调阅道路视频监控等方式锁定相关涉案车辆及涉案人员。经查,该倾倒填埋点位地块内挖出的油泥为刘某钟倾倒,油泥及受油泥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重量共15.36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刘某钟在农田挖坑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目前,罗源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五

福建爱立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8日夜间,宁德、蕉城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福建爱立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废水。市、县两级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夜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磷化废水可通过处理车间内设置的一根可移动且带有抽水电泵的软管收集进入污水井,最终排入外环境。现场该软管虽然未进行废水排放作业,但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厂区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月29日-2月17日期间,该公司因磷化废水处理车间蒸发装置故障,无法满足磷化废水处理需求,多次利用上述软管将磷化废水排入外环境。

此外,该公司环评及验收文件亦载明,磷化废水应当循环回用,不得外排。经采样监测,排污口残留水体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其中锌、镍、锰浓度分别为4.44mg/L、1.32mg/L、2.23mg/L。以上数据证实了该公司偷排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利用暗管偷排含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目前,蕉城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六

武夷山市岚谷乡周厝自然村非法盗采稀土矿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清水蓝天”专项行动期间,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武夷山局)接到武夷山市公安局转来盗采稀土问题线索后,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岚谷乡政府赶往现场进行检查。经勘察,发现位于岚谷乡周厝自然村坪庵茶山非法采矿点以茶山改造之名,行盗采稀土之实,将大量的硫酸铵液体注入茶山山体萃取土壤中的稀土成分,灌洗废水直接经山涧水坑收集后,溢流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该山涧水坑溢流水体中,锰浓度为23.85mg/L,超标11.9倍。

为确保案件顺利侦办,事发当晚,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岚谷乡政府立即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案件会商研判,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6月30日,执法人员在该采矿点负责人曹某的陪同下到现场勘察复核,对现场进行指认并拍照取证,并送达告知该采矿点外排废水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该非法采矿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7月21日,武夷山局将该案件移送武夷山市公安局,并启动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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