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0 10:36
来源:中国水网
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
在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选择xx个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完成20个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技术示范点。支持贵阳市等地申报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率先在贵阳市开展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研究。(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点工程
(一)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源头防治排查。有序推进全省九个市州及贵安新区铅锌矿、汞矿、锑矿、铜矿、钼镍矿等重有色金属、锰矿、煤矿、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进行排查,对一批区域位置敏感、环境风险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进行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二)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对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18个县(区、市)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查明污染成因。
(三)污染源治理。以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为重点,围绕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含汞试剂生产及汞冶炼、电镀等行业企业实施一批在产企业绿色生产和提标改造工程,防范新增土壤污染。
(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选择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XX个受污染面积较大县(区、市)开展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对20个区域位置敏感且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开展风险管控试点;在铜仁市等地开展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开展100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
(五)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以砷等重金属元素为重点,开展贵阳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制定《贵阳市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
(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查明贵阳市扁井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大桥村、汇川区高桥镇玻璃厂3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污染物来源,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率先在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黔南州等市(州)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在遵义市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综合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因地制宜开展典型环境问题监管,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2年底,在贵阳市、六盘水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完成7个化工集聚区、焦化集聚区、有色金属冶炼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试点开展废弃矿井、金矿堆浸地下水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历史遗留酸性煤矿废水、有色金属采选矿区矿井涌水排查,探索酸性煤矿废水、矿井涌水治理技术模式。推进松桃电解锰产业集聚区、鱼洞河流域废气煤矿、比例坝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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