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4 16:49
来源:中国固废网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有序衔接,发现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混装混运、抛洒滴漏等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并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分类运输】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会同公安等部门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指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采取错峰收运等方式进行收运,确保处置单位的后端处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可回收物处理】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供销社,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两网协同。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二十三条【有害垃圾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并配置专用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厨余垃圾处理】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鼓励大型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活动以及提供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厨余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其他垃圾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终端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四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教育宣传】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促使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培养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宣传等培训活动。
宣传、网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基地宣教】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
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和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二十九条【共同参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创文创卫】 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技术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发展,建设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区,支持垃圾处理技术转化的创新项目。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大型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发与转化利用,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示范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示范区、示范片区、示范镇街、示范社区、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激励和扶持等措施,推动辖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示范建设,示范社区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宣传引导、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发挥表率和引领作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应当支持示范单位的建设,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撤桶并点等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适用指引】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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