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2 13:49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案例七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排放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咸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废矿物油桶和废油漆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约5.62吨,同时剪铁车间里侧面围墙下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溢流地面,通过围墙洞孔流入外环境。经检测,厂界西侧围墙内雨水沟、厂区内地面污水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污染物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2021年8月1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将咸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咸宁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19日决定立案,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黄某某、邱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现取保候审阶段。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件较为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案件常见但对规范办案的要求较高。本案中,执法人员抽丝剥茧,规范取证,对数千张管理台账进行全面的核对、计算,发现隐蔽线索,深入挖掘,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委托第三方环保治理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进行过磅清点,全程拍摄危险废物扣押和称重过程,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严谨规范、公开透明。
案例八 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曾店镇冯巷村坤泰产业园内有一新建企业生产车间贮存大量不明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当事人无法说明来源及成分,初步判定不明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为铝粉。办案人员立即锁定现场证据开展调查,现场对不明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及加工后的成品进行称重,不明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54.292吨、加工后的成品112.827吨。同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公司生产现场原辅材料及成品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灰色粉末属于危险废物。该案以“一案双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会同公安机关介入,以“货物流”为主线,通过“过磅单→司机→货物源头”的线索进行溯源。环保、公安联合调查专班行程1700余公里至河南安阳成功追溯到货物源头,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当地环保部门继续调查,从源头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向公安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正式立案,目前已对4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该案中,快速有效对涉案物品予以现行登记保存,及时鉴别危险废物,高效联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同开展涉案线索溯源取证是案件办理的关键保障要素。在接到县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线索后,省生态环境厅、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开展专案督导,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取样分析,县公安局接到线索通报后提前介入,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跨越两省三市开展危废溯源取证工作,并快速有效固定鉴别危险废物,开展涉案线索溯源取证,保证了案件及时顺利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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