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2 13:49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涉危险废物以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分别整理汇总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以及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分两批予以公布。
现将第二批8个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周某恩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接群众举报,反映随州殷店镇一粮站非法冶炼废旧铅蓄电池。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对周某恩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的指导协助下,随县公安局现场控制了涉案人员18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和随县公安局共同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当日对18名涉案人员开展了初步调查询问,对涉案的关键设备设施、原材料及成品实施了就地查封。经对查封的废旧铅蓄电池及拆解后的电池壳和极板进行称重查明,其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约100余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于7月23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交至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同日正式受理该案,目前已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相关犯罪事实证据正在侦查中。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已经联合随县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同公安机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协调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航拍进行位置锁定,确定具体位置后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迅速控制了现场。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的证据,公安机关现场控制涉案人员18名,及时提取了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运货单等关键证据并连夜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两部门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预防了环境污染风险。
案例二 李某林、王某、畅某建、李某义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4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会同枣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调查发现,李某林与畅某建、王某等人共同出资,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湖北某机床有限公司旧厂房,由李某义担任现场主管,采用酸蚀和磷化等氧化工艺从事金属表面处理。氧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危险废物类别HW34)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封闭式水沟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2021年6月10日,湖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鄂博测(检)字〔2021〕第220号】结果显示:车间排污口pH值0.23;总排污口pH值1.67;东车间排污口pH值1.36。
【查处情况】
2021年9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李某林、王某、畅某建、李某义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枣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16日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不仅着眼于部门联动打击犯罪,更着力于破解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抓了人、处置难”的问题。案件发生后,枣阳市生态环境分局在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指导下,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发现场工艺槽内遗留的废酸液和酸洗废水进行取样鉴定,并通过应急程序,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安全处置现场遗留的危险废物,成功阻止了因危险废物继续泄露可能造成的环境事故,彻底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兼顾了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对类似的案例提供了借鉴参考。
案例三 代某某等4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有人非法倾倒不明工业固体废物。接到举报后,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组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和鄂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倾倒点有若干堆呈浅绿色膏状的废渣,散发出较为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废渣堆经雨水浸出的液体呈绿色。经查,代某某通过网上货运平台发布运输信息,经货车司机王某等人于2021年3月8日、3月9日、3月18日分三次将14车(共计420吨左右)废渣倾倒在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处废渣来源于湖南某钢铁公司,磅单显示废渣为焦化工艺经脱硫处理后产生的硫膏(含杂质的硫磺)。3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处疑似危险废物进行了取样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该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1年3月2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给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29日决定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某钢铁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目前环境损害修复已完成,安全转运处理“硫膏”400吨、硫膏沾染物600吨、污染土壤4278.9吨。湖南省某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某钢铁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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