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07 16:45
来源:大河财立方 财政部
7月7日,财政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生态环境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考核等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防治资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建议方案。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防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资金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土壤风险管控成效,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本条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效等。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标准、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财政部可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考核等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防治资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分配建议方案。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防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资金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接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和本省绩效目标一并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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