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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15000亿元

时间:2021-06-22 09:26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专栏4 绿色低碳园区建设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制定严格的园区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对高碳落后产能和企业进行强制性淘汰,对入园企业和新建项目实行低碳门槛管理。重点培育和发展低碳产业,形成工业园区产业体系新格局。支持传统制造业实施绿色化、循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改造。

推进能源资源清洁高效利用。调整园区工业用能结构,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占比,推行分布式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能量梯级利用。

积极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强化企业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参与行业碳中和指南、产品碳足迹相关标准制定。以设立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为契机,实现低碳技术推广应用。

加快推进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合理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对园区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实施低碳化、智能化建设或升级改造。完善园区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加快污水处理管网建设。

提升园区低碳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园区绿色低碳管理制度,建设园区能源资源管理平台,引导园区开展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开展企业碳账户建设,推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碳标签等,多途径探索园区低碳管理新模式。加强园区低碳化建设,加大园区绿色低碳发展宣传,鼓励支持园区和企业开展碳中和实践。

建立低碳试点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试点年度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推进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实施进展,总结试点成效,推广先进经验。设立试点动态调整机制,对评估存在问题的试点主体采取整改淘汰等措施,规范试点建设。

(二)建设“零碳”示范试点工程

开展“零碳”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优先面向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层级,制定“零碳”示范试点建设方案,强化政策支持。加快制定产品、服务、活动等碳中和核算标准和抵消机制,对碳中和项目的核算、认可、购买、抵消等流程规范化管理。

打造多点多级“零碳”示范试点。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有序实施多层级“零碳”示范试点工程建设,优先支持在山区26县及杭州市三江汇等区域开展“零碳”示范区建设。到2025年,建成10个“零碳”示范县(市、区),100个“零碳”示范乡镇(街道),1000个“零碳”示范村(社区),形成“十百千”“零碳”示范体系。鼓励和引导大型活动按照《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率先开展碳中和实践,重点支持杭州市谋划推进亚运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赛事活动碳中和,并加强典型案例的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深化“零碳”技术创新研发与应用。聚焦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生态系统碳汇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有序推动规模化、全链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的引进、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和行业开展试点示范。

专栏5 “零碳”示范试点建设工程

聚焦“十百千”“零碳”示范体系,鼓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深化“零碳”内涵,实施生态文明创建,布局发展低碳产业,推动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应用,加强“零碳”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打造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零碳”示范模式。

“零碳”园区建设。实行低碳门槛管理,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绿色低碳产业,示范推广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技术,探索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机制,以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下降和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持续下降为主要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零碳”园区模式。

“零碳”公共机构。鼓励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在运营过程中,倡导绿色经营理念,采取节能降碳措施,鼓励各类公共机构在开展赛事、会议、论坛等活动中践行碳中和,到2025年,建成乡镇以上“零碳”公共机构300家。

“零碳”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改造生产工艺,建立低碳管理标准体系,提升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率,选用低碳材料,降低产品能效,提高企业运营和运输效率,应用“可再生能源+储能”技术模式,加强可再生电力消费比例,寻求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探索“零碳”实现路径。

(三)建设适应气候变化试点

建立健全试点协调机制。健全多部门联防联动的常态化管理体系。根据交通、农林、海洋等领域适应气候变化重点任务,按照气候风险管理的要求,探索制定领域和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建设标准。

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建设。深化丽水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建设,总结提炼试点经验。综合考虑气候类型、地域特征、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选择合适的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管理模式。聚焦生态功能区、沿海岸带和海岛等重点区域,在能源交通建筑基础设施安全、农业林业生产、海洋经济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推进各类气候适应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针对不同区域与领域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探索构建合理有效的气候适应技术体系。选择合适的城市和领域,开展各类型适应技术试点建设。

(四)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

健全气候投融资机制。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政策在浙江落地实施。完善气候融资配套政策体系,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探索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手段,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减排,发挥碳排放标准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做好气候项目的储备。

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以应对气候变化效益为衡量指标,与现有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相衔接,研究制定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推动气候投融资统计指标研究,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加快制定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的信息披露标准。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纳入评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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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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