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0 11:32
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又没有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对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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